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費者為關注的話題之一,前不久,記者獲悉,于2009年被判無期徒刑的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已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這一事件引來強烈關注。
再過一個月,那場曾經改變中國乳業(yè)格局乃至中國食品安全監(jiān)管走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將歷經六周年。然而,三聚氰胺的幽靈并未走遠。近期,廣東警方發(fā)布消息稱,繳獲含三聚氰胺的成品酸奶片糖12噸,半成品酸奶片糖13.5噸,這些食品波及全國12個省市區(qū)。在這個特殊的時間節(jié)點,將這一則新聞與田文華減刑的消息對照來看,頗有點諷刺意味。
當然,河北省女子監(jiān)獄方面堅稱田文華減刑過程合法合規(guī)。如果后續(xù)調查證明這一表態(tài)屬實,雖然作為三鹿董事長的田文華在毒奶粉事件中難辭其咎,但考慮到其年事已高等個人情況,減刑過程亦無違規(guī)之處,那么針對其個人、個案確實不應有過度解讀。
但讓公眾情緒難以平息的一個細節(jié)是其減刑的具體事由仍籠罩在迷霧之中。有關部門稱,田文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先后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但具體立了什么功,有哪些事實來證明她“認罪服法”的態(tài)度,恐怕不應模糊其辭。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甚至還有人認為認罪服法、遵守紀律本就是服刑期間的義務,談不上以此作為減刑理由。無論如何,沒有更加具體的信息披露,外界無法監(jiān)督,更無從證實或證偽。
實際上,對制度的思考還應更加深入。三聚氰胺事件的社會影響很惡劣,并且造成的后果很嚴重,國內食品安全歷史上可以說是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