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問題不容小視 明星代言追責需慎重

2013/11/8 11:01:55 閱讀數(shù):468 信息分類:食品招商 編輯:小宋

    現(xiàn)在許多明星代言各種食品的廣告每天都活躍在各電視臺,為了加大管理力度,確保代言食品安全問題,并且針對虛假廣告泛濫、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確虛假廣告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和服務,廣告發(fā)布者、個人代言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修改的消保法,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等問題作出相應規(guī)定,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上,廣告經(jīng)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虛假廣告,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做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都要與該商品和服務的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表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虛假廣告,明星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就加大了明星在廣告代言中的責任。虛假廣告的設計、制作、發(fā)布方,包括媒體,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非常嚴厲的責任,嚴厲的情形之一與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同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特別強調了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指食品和藥品,美容等營利性的醫(yī)療服務也應納入其中。
    “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認定?賈東明表示,明知不包括應知,明知說明經(jīng)營者提供缺陷產品的主觀惡性非常大。懲罰性賠償中的“所受損失”包括人身傷害損失,如醫(yī)療費等,也包括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賠償數(shù)額由法官來判斷。
    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張進先表示,如食品、藥品已經(jīng)過保質期繼續(xù)銷售,就可認定銷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國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的不合格商品,還在市場上銷售,也認定為是明知的。懲罰性賠償是在賠付了全部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另外增加的賠償,在司法實踐當中要根據(jù)案件情節(jié)、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實施侵害的手段綜合判斷。
   新消保法將于14年3月15日起實施,加大了賠償和懲罰力度,一般欺詐行為的賠償金額從過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務價款,提升為3倍,同時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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