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危害食品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頒布并施行

2016/7/9 9:19:03 閱讀數(shù):707 信息分類:食品招商 編輯:小禹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在如今食品安全問題突出的時候,要發(fā)揮人民群眾的力量。《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已于7月6日頒布并施行,杭州舉辦了新聞發(fā)布會。根據(jù)《獎勵辦法》,舉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可按罰沒金額的1%-8%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重獎”可高達50萬元。

可“重獎”50萬元

據(jù)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統(tǒng)計,2015年全年共發(fā)放食品類舉報獎勵總金額456608.21元,涉及獎勵的舉報人共65人。這些舉報不少還是表象的標簽標注或者偶然的過期食品等,那些暗藏的嚴重威脅食品安全的行為,很少被查獲。這與獎勵額度不高,獎勵措施不夠到位有關。這就需要制定對舉報鼓勵更為激勵,舉報保護更為有力,舉報渠道更為暢通、舉報兌獎更為便利的相關措施規(guī)定。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有可能是行政違法行為,嚴重的就構成犯罪。為此,新《獎勵辦法》確定了兩類獎勵標準。

如果是行政違法案件,《獎勵辦法》規(guī)定根據(jù)舉報內(nèi)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按照罰沒金額的1%-8%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獎勵金額30萬元。

如果所舉報的違法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的,按照判決內(nèi)容進行獎勵。如果行為人被判處罰金的,按照罰金的8%獎勵舉報人,如果行為人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獎勵舉報人1萬元;在此基礎上行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舉報人獎勵增加1萬元;如果行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獎勵舉報人30萬元。

在規(guī)定基本獎勵標準的基礎上,《辦法》還設定了“重獎”條款,在四種情形下,可以對舉報人在基本獎勵的基礎上再予以重獎,可達50萬元。這四種情形是包括:因該舉報及時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脅的;所舉報案件的查處有重大社會影響,被市級以上政府或者部門表彰的;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內(nèi)部人員舉報的;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點整治工作內(nèi)容的舉報。

獎勵額度按罰沒款值計算

我市《獎勵辦法》舉報獎勵的額度按照罰沒款值計算,比按貨值計算獎勵明顯提高。

由于《食品安全法》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是以貨值額倍數(shù)罰款,如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也即貨值如果僅僅是幾千元的,面臨的罰款額也將高達10萬元以上。貨值1萬元以上的,按的貨值額十五倍處罰款,也應在15萬元以上。

通俗地說,根據(jù)舉報人舉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獲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病死水產(chǎn)動物肉類的,貨值可能僅僅幾千元,甚至幾百元,給予舉報人的獎勵,將不低于1000元(按10萬元罰款,1%獎勵)。而按照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的獎勵辦法“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一級舉報的額度)的規(guī)定,那么1萬元的貨值額,也只能得到400元至600元的獎勵。

違法證據(jù)確鑿可先行獎勵

《獎勵辦法》在明確獎勵標準的基礎上,還設置了“先行獎勵”的規(guī)定。

在特殊情況下,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jù)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在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nèi)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再按照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獎勵舉報人。如果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可以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再按照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獎勵舉報人。

設置先行獎勵條款,主要考慮到刑事案件需要經(jīng)過偵查、起訴和判決,歷時較長;部分行政案件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結案,這會造成舉報人在很長時間里不能獲得應有的獎勵,會損傷舉報人的積極性,而因特設先行獎勵規(guī)定,這是對舉報人權益的有力保護。

另外,《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的保護也有規(guī)定:允許隱名舉報、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嚴格保密、設立專人聯(lián)絡制度、禁止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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