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食品事故爆發(fā)的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法商販為了謀取暴利,不惜良心的譴責,放棄人格,從事不法行為。近日,諸暨法院首次對危害食品被告人發(fā)出禁止令,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xù)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等相關活動。
我國的食品事故爆發(fā)的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法商販為了謀取暴利,不惜良心的譴責,放棄人格,從事不法行為。近日,諸暨法院首次對危害食品被告人發(fā)出禁止令,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xù)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等相關活動。
陳某售賣雞鴨,以次充好,至2014年10被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共賣出含有檸檬黃添加劑的北京鴨和洋鴨共計近兩千余只,銷售所得七萬余元。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添加檸檬黃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仍在殺白后的洋鴨、北京鴨中添加檸檬黃,使產品便于銷售,銷售金額達到7萬余元,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對其進行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對其頒發(fā)禁止令。
要加大對不法商販的懲治力度,嚴厲打擊這種行為,杜絕不法商販的存在,加強食品意識,維護人們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