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部門和消保委受理的各種食品類投訴中,有幾種普遍常見的類型。
一、消費者在食用某種食品后出現(xiàn)腹瀉嘔吐等不適而進行投訴舉報。處理此類投訴舉報原則上應當是傾向于消費者的,在調查和協(xié)調處置的過程中,一是要排除食品過期、霉變等可能性;二是要檢查經營者的進貨記錄,確認經營者已經遵守了進貨查驗制度;三是要在協(xié)調中支持消費者的正當賠償請求,如支付購貨價款的10倍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在僅造成消費者腹瀉嘔吐等健康輕微受損的情況下,從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糾紛的角度,一般不進行法定檢驗程序,但如果出現(xiàn)消費者死亡,或者是傷殘等其他健康嚴重受損的情況,必須慎重對待。
二、消費者購買食品后發(fā)現(xiàn)存在霉變、異物或已過保質期而進行投訴舉報。此類投訴舉報由于事實明確,涉及的賠償金額一般也不高,協(xié)調起來相對容易,消費者能夠得到適當?shù)馁r償。同時,由于銷售霉變或已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也是違反《食品法》的,所以在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之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追究經營者的責任。在處理此類投訴舉報的時候,應以協(xié)調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糾紛為主,可以不進入案件程序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但從履行食品監(jiān)管責任的角度,還需要對經營者進行進一步檢查,確認經營者的經營場所是否有其他霉變、異物及過期食品銷售,并依法做出處理。
三、消費者懷疑購買的食品是假冒而進行投訴舉報。處理此類投訴舉報,重點應該放在經營者進貨記錄檢查上,進貨查驗制度是為經營者杜絕購進不合格或假冒偽劣商品所設計的一種事前防范手段,進貨查驗記錄可以證明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合法來源,尤其是隨著電子追溯系統(tǒng)的建立和應用,其證明效力進一步增強。